近期,为强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管理,贯彻落实好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常态化填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央及区外政府采购项目执业数据信息的通知》,明确在我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其代理的中央预算单位及区外预算单位按照适用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数据全部纳入我区代理机构执业数据统计范围,代理的企业、军队、社会组织等采购项目除外,统计口径包含单位名称、预算级次、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及中标金额,统计期限为中标结果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并明确对有代理中央预算单位及区外预算单位采购项目但未按规定填报数据信息或填报信息不实的,纳入财政部门重点监管范围。